辽宁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2021年05月13日 09:36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指导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辽宁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有团结协作的群体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4.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主讲2门以上研究生课程,内容反映该学科的最新进展。

5.在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上,近3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3篇,或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编著1部。

6.近5年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且有各类科研经费3000元以上;或有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余额1万元以上。

7.任职期间内必须能够完成指导研究生的任务。除承担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或企事业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外,凡年满58周岁(以当年9月1日为限)的一般不再聘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8.身体健康,能够正常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二、遴选程序

1.申请硕士生导师,须每年5月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经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于每年5月底前进行初审,可采取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者,报研究生学院,学校于每年6月份进行审批。

2.经批准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名单,以学校下发文件为准。

三、导师资格的复查

各院、系(部)应按本遴选条件,每年对所属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导师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将复查情况报研究生学院。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1.研究生指导教师除因无合格考生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暂不招生外,连续三年不能招生者。

2.凡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3.五年内没有新申请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且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余额不足1万元。

4.无特殊原因,指导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者。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2007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