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
2021年05月13日 09: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培养创新型人才,激励优秀的在读研究生专心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教发〔2012〕2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二年级和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和在职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省下达指标确定。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学院、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在研究生学院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八条 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可获得1次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素质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为班级团体服务;

4、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学习刻苦,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所在学院位于前30%并高于80分,同等条件下,研究生干部优先;

5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突出的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突出。以第1作者或导师为第1作者研究生为第2作者或通信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含)以上;

6、导师操行评定为优秀者;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2、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4、考试作弊者;

5、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6、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以学习成绩、科研情况和科技创新能力竞赛等项加权评分确定获奖名单(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主要量化指标见附件2-1)。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范围的研究生向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经导师推荐,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

第十三条 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学生推荐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对二级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答复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如研究生对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也可在此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专项拨款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银行卡方式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接受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