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7月修订)
2019年09月06日 14:06

2017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进行横向联合科研开发,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12月修正)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我校指定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开发中心或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项目签约与管理机构。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要遵循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合作双方必须签订技术合同书。

第五条 签订技术合同采用统一的技术合同书,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技术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进行洽谈,拟定合同书,交科技开发中心或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项目技术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技术目标、技术内容及技术方法和路线、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签约:

(一)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二)以我校做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或用我校财产做抵押的合同;

(三)有损我校利益的,或违反我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九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合同签定后须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科技开发中心或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依据项目合同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对项目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按照辽宁工业大学横向课题结题认定办法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办理延期或修改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方违约,应付的赔偿数额在该项目到款额内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委托方违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解决。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款必须进入学校指定帐户统一管理,按进款额的3%提取管理费,1%提取条件费。项目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或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八条 项目需在技术合同中约定资金投入和使用、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约定或预算执行。

省内企业委托的项目经费,在收取管理费、条件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作“暂存款”处理,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项目组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使用。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在用于项目组后续科研活动,也可以作为创业资本或以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

第十九条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以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开支劳务费。

承担省内企业委托项目的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在保证合同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劳务费用需有计划按进度发放,结题前不得超过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30%

第二十条 按合同要求为委托单位代购的仪器、设备,由委托方验收,在技术合同中须有要求代购的设备清单和相关费用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合同任务完成,确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耗材,可由项目组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使用权授予项目组。结题验收后,鼓励项目组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使用。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取得的成果转让前必须征得科技处同意,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研究成果需要委托其它技术贸易机构转让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与科技处商定,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拟申报奖励的,经科技处备案后,向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申报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以来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