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津贴发放办法
2019年09月06日 14:04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广大教师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促进我校科技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津贴

对下列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在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另行发放奖励津贴,标准如下:

我校为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津贴标准为: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励2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

3.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6.0万元,二等奖奖励4.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

4.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5.获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

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时,奖励津贴按第一完成单位逐次减半发放。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相当于原部级奖的协会奖(即可以直接申报国家奖的协会奖)参照省部级奖执行。

二、课题立项奖励津贴

1.由我校主持的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主任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以及科技部立项的各类国家计划项目,国防预研项目,按资助经费到款额的30%奖励(奖金上限100万元);上述项目的一级子课题(立项部门备案、不包括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及青年基金等),按资助经费到款额(60万按60万计算)的20%奖励。

2.由我校主持的教育部基金项目,按资助经费到款额的20%奖励。

3. 由我校主持的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按资助经费到款额的30%匹配,用于项目研究。

三、论文奖励津贴

1.理工科:

(1)         Nature》、《Science》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         S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二区以上每篇奖励1.2万元;其它每篇奖励1.0万元;

(3)         E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         CSCD收录的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其它核心期刊(北大版或仅CSCD收录)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2.经管文科:

(1)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2万元;

(2)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学术期刊论文、国家自然基金委管理科学部推荐的管理科学重要学术期刊论文(见附录1)、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3)         CSSCI(含扩展库)收录且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4)         CSSCI(含扩展库)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或其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人大复印资料》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5)         核心期刊(北大版)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四、出版著作奖励津贴

1.专著 具有教授职称教师在国家级或两个省部级以上课题资助下,以自主研究成果为主要支撑(作者本人成果内容达60%以上)撰写的第一作者著作、由国家级出版社或重点大学出版社(出版社类别见附录2)出版的,或全国行业协会委托或立项的工具书、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奖励2.0万元;

2.编著:具有稳定学术方向的博士或副教授及以上教师编撰的,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支撑学科专业建设作用的第一作者著作(作者本人成果内容达30%以上)、由省部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社类别见附录2)出版的,或地方行业协会委托或立项的工具书、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奖励1.0万元。

所有著作出版前必须经科技处同意并登记备案(出版合同),并由校相关工作委员会予以认定。

五、授权专利奖励津贴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1.0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0.1万元。

六、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津贴

按照《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65月修订)执行。

七、补充说明

1. 科技成果由个人申请,科技处汇总,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并由科技处公示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经校长签字批准后发放奖励津贴。

2. 获奖是指政府奖励,不包含学术团体奖以及各类协会奖(相当于原部级奖的协会奖除外)。

3.学术论文、专利,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辽宁工业大学。我校学生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奖励津贴由指导教师分配。各类论文不包含增刊、特刊所发表的论文。论文以发表时间为准,发表后两年内申请奖励津贴有效。

4.著作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在显著位置标注辽宁工业大学为作者单位。

八、本办法从2018年科技成果奖励开始执行,2017年起获得的科技成果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十、附录

附录1: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学术期刊目录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自然基金委管理科学部推荐的管理科学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附录2:国家级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人大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建筑工业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冶金工业出版社。省部级出版社: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教育、人民和科技出版社。重点院校出版社:指“211”工程以上的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