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09月06日 13:59

 

(2017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省、市及学校各类科技计划,其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科技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设备处负责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保密办负责项目涉密管理,档案馆负责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学院对项目实施负有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科技处根据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下达申报要求。学院组织项目申请,并对项目的研究意义、内容、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等进行审查,并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择优按规定报送科技处。对于需要跨院、跨学科申报的重大科研项目,科技处组织申报及评审;有限项要求时,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上报。

第五条 学院应对合作及协作单位的资质及履行任务能力进行认定,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对合作及协作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做出承诺。项目申请书上报后,科技处、学院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答辩等后续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科技处应及时将项目批准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学院。科技处、学院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按照批准经费编制项目预算。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经学校审定后,由科技处上报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并存档。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研究目标、内容、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重要事项变更表,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调整实施。

第八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书(任务书)的预算批复执行,其使用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外协经费,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告知外协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并明确要求协作单位的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论文、报告等成果,均要注明项目编号和获得资助的基金名称。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变更项目负责人。具体流程为: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报告,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后,作好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出本校,原则上不能将项目和经费带走。如本人无法继续完成项目,可按第十条规定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人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科技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提交进展报告等,科技处按照关键节点实施中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的阶段成果及经费的使用情况等。中期检查未通过者,缓拨项目经费,当年不得申报省级及以下项目。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所在学院和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工作,需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说明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调整及延期原因等),经所在学院审核后,由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超期两年未能结题的项目,作撤项处理,项目经费收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项目立项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中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同时应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收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项目立项单位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中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组应配合科技处将结题或中止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成果验收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超期结题的,结题一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及以下项目。项目中止或撤项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及以下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严肃惩处各类违规行为,对于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有冲突,执行上级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