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加强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高水平科研队伍,提升我校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有力支撑我校的学科建设和辽宁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是依据我校学科建设、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而设置的岗位。岗位设置数量由学校根据学校事业编制及各学院承担的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任务情况确定,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比例争取达到教师岗位总数的5 -7%。
第三条科研为主型岗位设置应具备的条件:承担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省重点实验(工程中心)建设、协同创新任务的主要成员;承接国家重大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 6 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 3计划)项目的单位或负责人;承接辽宁省、国家各部委重点建设委托项目和工信部、总装备部下达的军工科研项目的承接单位或负责人;承接企事业委托重大横向课题的负责人;以上各类项目总经费及年度到校经费充足。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面向校内外招聘。每年9月底前各学院提出科研为主型岗位需求计划,组织人事部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各学院岗位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学校次年度聘任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的聘期分为1-3年,如项目需要,且符合编制条件,可在前一个阶段结束前重新提出申请。课题完成后转回原教师岗位。
第六条应聘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符合所聘岗位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转岗成为其他系列的人员。
第八条科研为主型岗位人员在聘期内主要从事学校科学研究工作,除承担指导研究生、少量本科毕业设计、学术讲座等任务外,可以减免其他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科研为主型岗位人员不享受教师弹性工作制,实行工作时间坐班制,寒暑假期间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由所在单位或学术团队决定工作和休假时间。不得擅自到外单位兼职兼课。
第十条科研为主型岗位人员应自觉接受学校的考核和管理,出差、出国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聘为科研为主型岗位人员期间,其教师身份不变,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变。专业技术职务可按科研为主型系列评聘,受聘科研为主型岗位时间少于任现职时间一半,也可按教学科研型系列评聘(减免受聘科研为主型岗位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要求)。
第十二条 科研为主型岗位人员在完成任务前提下,享受科研基本津贴,津贴上限标准分别为:教授2 5 0 0元/月,副教授2 0 00元/月,讲师、硕士1 5 0 0元/月。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科研为主型岗位人员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考核,受聘一年以上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由组织人事部、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受聘人员按聘任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及进度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主要考核标准为科研为主型岗位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和科研成果产出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每年的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科技处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