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15年06月09日 13:47

一、总则

1.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创新,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学校依法享有的:

⑴ 职务发明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⑵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主要指我校未公开的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财务等信息,以及利用科学知识、经验所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配方等技术方案或非专利技术成果。

⑶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职务作品。

⑷ 学校的校名、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⑸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3.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各类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辖各级行政、党群单位,以及校办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二、知识产权归属

1.学校所属单位及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

⑴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⑵ 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⑶ 离、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实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实验条件、场地等。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4.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5.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作品,作者享有属名权,著作权及其它权力由学校享有。

6.学校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标记,学校享有专用权。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其他人无权使用。

7.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力归学校享有。

三、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1.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2.与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3.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须订立书面合同,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4.对1、2、3三款所列活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方可生效;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也不承担民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签署人的责任;牵涉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签字。

5.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所派的法人单位享有或者双方共有。

6.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7.任何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8.学校的师生员工凡申请非职务专利,以及非职务技术成果或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9.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易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四、知识产权奖惩

1.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侵犯学校及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五、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