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015年06月09日 13:46

一、总则

1.为了调动我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促使我校专利工作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省(部)、市专利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科技处为专利管理与代理咨询机构,负责我校专利管理工作。

3.我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有关法规,自觉遵守本办法。如发现我校专利受到侵害,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凡本校已申请专利或已获得专利权的各类专利,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专利权的归属和专利的申请

1.本校人员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⑴ 在本职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⑵ 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⑶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为学校所有。

2.本校人员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以外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由个人所有。

3.本单位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的,按《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4.对于本校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提出申请专利的权力,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获得专利后,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售、转让。

5.本校人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或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6.本校职务发明的创造发明人或设计者需申请专利时,应向科技处提出并填写《专利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技术资料及技术方案,交科技处,经审查同意后,到指定的专利事务所办理。

7.本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者,欲申请专利,也须填写《专利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连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方案交科技处,经审查同意方可申请,科技处必须为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方案保密。

三、专利的实施

1.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发明人及其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专利的实施工作,即进行对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工作,但应以学校名义进行。

2.专利申请后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各项事宜,由发明人(设计人)与科技处共同办理。

3.学校持有的专利,校内单位享有优先实施权。

四、有关专利费用及奖励

1.本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申请费、检索费、代理费、参展费及其它与专利有关的费用,原则上从该项发明项目的经费中列支。

2.已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工作见《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工作奖励津贴发放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3.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