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2015年06月09日 13:44

 一、总则

1、科技成果是全校广大师生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学校建设发展中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权为学校所有。

二、科技成果的鉴定

1、科技成果的鉴定范围

⑴ 国家、省(部)、市下达的科研计划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成果。

⑵ 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也可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⑶ 自筹经费开发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横向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认定,批准后方可申请鉴定。    

⑷ 基础性研究工作、软科学研究工作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另行规定。

2、申请鉴定的条件:

⑴ 必须完成计划(或合同、协议)所列研究工作内容,并达到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⑵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⑶ 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⑷ 有经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3、申请鉴定的程序:

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课题组首先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同时将邀请专家名单及鉴定要求的技术文件(包括:计划合同书、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检测报告—由国家认可的标准计量单位标定、查新检索报告、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送交科技处,经科技处审核并签署申请鉴定单位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上级组织鉴定单位审批。

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由科技处批准,再行文申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鉴定。

4、鉴定的形式:

科技成果鉴定可采取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三种形式。

5、科研成果鉴定经费:

科研经费中含鉴定费用的课题,对鉴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未鉴定科研项目所剩余的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三、科技成果的登记与归档

1、鉴定、评审或验收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后,送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编号、盖章、颁发鉴定证书。

2、成果一经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登记、盖章后,应按科技档案规定的要求及时将有关的技术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有关的照片、图纸等同时归档,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登记管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3、登记、归档后的科技成果方能申请各类各级科技奖励,否则学校将不予推荐,也不能作为评聘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科技成果的奖励

学校对高水平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办法按《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工作奖励津贴发放暂行办法》执行。

五、科技成果的保密

1、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遵循既要保障国家科技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技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原则。

2、国家科技秘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由科技处负责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3、科技保密遵循《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一旦泄密,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科技处是科技保密工作归口部门,对科技保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六、附则

1、凡我校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和职务发明,其成果所属权归学校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向校内外转让成果权和成果使用权。对私自转让者,学校将追究责任,并收缴非法所得。

2、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